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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民主的权威》第一章

作者:刘永佶来源:红色文化网日期:2013-05-02 点击:

刘永佶:《民主的权威》第一章

(2006-12-25)

民主的根据、主体、性质、内容、形式、主要矛盾和机制

民主,作为一种文化和社会运动,作为个人权利和社会制度,是近现代人类世界最突出的标志,也是两三百年人类以各种语言谈论最多的命题。人们依自己的地位、利益和认识赋予民主以各种含义,民主因此也成为社会矛盾的聚焦点。当我们对民主进行理论规定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民主的根据、主体、内容、形式以及它的主要矛盾和机制。虽然对这些问题的议论多多,但归结起来,不外两大思路:一是以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民主;二是以人为本位的社会主义民主。我们是沿着第二种思路来探讨上述问题的,但也必然要涉及对第一种思路的分析。
一、根据:人本质的发展与人性的升华
民主是人类社会矛盾演化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是文明发展的体现。民主并不是某些思想家宣传、鼓动的结果,但民主文化却又必须有一批思想家进行研究、论证和宣传,不仅要构筑理论体系,还要有民众对这一理论体系的认同。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民主运动,并在运动的进程中逐步制度化。
民主的根据是什么?
虽然历史上论证民主的思想家并没有这样提问题,但他们又都要从不同的角度涉及这个问题。
“主”,是指对权力的掌控,并由此制约他人的意志和行为。在社会总体上,“主”就是拥有社会总体权利并运用其权力来决定、控制总体的事务。这是社会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是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就存在的,并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大体说来,人类已有的政治制度是:原始社会的部落公决和首领制、奴隶主的专制、封建领主专制、集权君主制与官僚制。民主制是承接君主制与官僚制之后的政治制度,它又分为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两个阶段。
各种政治制度中为“主”的人,都要为自己找到相应的根据。原始社会的部落是按血缘群居的,其首领是由公众推举和竞争相结合产生的,根据就在于是否具有超群的和领导的能力;奴隶主专制的根据是所谓的“神”;封建领主制的根据是“上帝”;集权君主制主要在欧洲很短时间存在,它延续封建领主制,仍以“上帝”为根据;中国的集权官僚制在名义上也可以说是君主制,但由于庞大系统的官僚体系,因此又不同于由君主一个人作主的君主制,也可以说是君主官僚制,它的根据,则是“天命”。
民主的观念和制度,首先由率先实行资本主义经济的欧洲发起。它的出现,是对欧洲当时的封建领主专制和集权君主制的否定。民主观念的提出和倡导者,无疑是当时最先进也最有胆识的思想家,他们首先要论证的,就是领主和君主以为根据的“上帝”的不存在,并指出世界的本原是自然的物质,人是物质的,也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的意识可以反映、认知自然界,人的本质源于自然,人性就是自然性的体现。人的生命是自然界赋予的,因而是自由的。自私自利、趋利避害、自由竞争、财产私有,都是人性的表现。由于人是群体的动物,因此,必然发生冲突和矛盾,为了不致在无限的冲突中灭亡,人们相互之间订立社会契约,规定各自的权利,组成国家,由相应的机构来协调人与人的关系,并掌管社会事务。领主和君主以所谓的“上帝”为根据,强调“君权神(上帝)授”,是与人的本性相违背的。凡是有生命的人,都是自由的,也是平等的。人身权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和剥夺。政治权利是由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派生并集合的总体权利的体现,因此,它必须掌握在拥有这两个权利的人民之手,即“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或民主的目的,又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
也正是以此为根据,资本主义民主规定了“民”的资格:必须是有一定数量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的人。这种规定,实则只承认财产私有权是一种权利,从而将没有所规定数量财产私有权的雇佣劳动者和农民排斥于“民”之外,当然也就无权去“主”了。早期民主观念的倡导者是以人的自然性和人身权来反对君主或领主的,但这个观念落到实际的政治制度上,恰恰人身权不起作用了。而规定“民”资格的政治家们,并没有违背人的自然性:作为自然性集中体现的自由竞争,势必优胜劣汰,不能拥有大量财产的人,就是由竞争证明了的劣者、弱者,当然没有资格成为做“主”的“民”了;而拥有大量财产的人,才是竞争中的优者、强者,只有他们才有资格去做“主”。这同样是“自然规律”的要求和体现。至于资本主义民主将妇女排斥于“民”之外,迄今我尚未发现有哪个政治家正面阐述过其根据,而从其规定本身,以及“女权运动”的思想论证中,所能得到的结论是:父权是与封建领主制和君主制统一的,在这两种制度下,妇女没有政治和经济权利。当资产阶级以“民主”为旗号反对君主和领主专制时,他们并没有将妇女也纳入“人民”范畴,以致资本主义民主建立时,妇女还是无权者,既没有规定其人身权,也没有规定其财产所有权,她们只是男人的附庸。这种情况,充分说明资本主义与封建领主和君主的内在联系。对此,是不可能用人的自然性来解说的。
可见,资本主义民主以世界的物质性和人的自然性为根据,势必导致少数拥有财产所有权者的统治,这实际上还是“寡头政治”。这又正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卢梭发现了资本主义民主的这一内在缺陷,他坚决反对把财产所有权作为民主的根据。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把矛头直指财产所有权,以暴力为基础的所有权带来了冲突和战争,富人制定了所有权和不平等的法律,由此产生了专制。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进一步指出,要克服不平等,就要消除专制,消除专制的途径在实现民主。民主即人民意志和人民主权。民主权是“天赋人权”,它不受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只要是一国公民,就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也可以说,卢梭是只以人身权来论民主权的。他的这一思想在马克思那里得到进一步发挥。马克思认为,必须消灭财产的私有制,才能达到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平等,只有这时,也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马克思关于民主制与公有制统一的思想,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运动进入了全新阶段。
如何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据,直接关系到民主文化的发展和民主运动的进程。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明确地将自然界说成世界的本原,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而非上帝所造。这样,就使所有的人在自然面前具有了平等性,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由的,人的权利是与其生命同在的。卢梭的“天赋人权”说就是以此为基础的。但这还不够,因为所有权也曾被说成天赋的权利,洛克将所有权与劳动直接统一的论点,掩盖了一个重要事实:财产所有权恰恰不是来自劳动,而是来自非劳动的暴力和对社会关系的控制。早期的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如“宪章运动”,是以人身权为根据,反对以财产所有权限制选民资格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人身权与财产所有权的斗争,或者是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的斗争。而要真正争得民主权,就必须从更深一层规定民主的根据,而且进一步批判和否定私有制。
马克思在唯物主义者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人的存在和本质、人性,探讨了人类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规律,规定了社会的阶段性和阶级性,提出了国家是阶级统治工具的论断。这样,民主就是人类特定历史阶段出现的国家的一种存在形式,其根据不仅在人的生命,更在于人的社会存在。在社会矛盾中联合起来,形成变革势力,是劳动者在资本统治社会中提高社会地位,进而推翻资本统治,建立以劳动者为核心的新社会制度,由此实现人本质的发展和人性升华的惟一途径。马克思的思想,特别是他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给社会主义的民主运动以新的更为明确的理论指导,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运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人类在民主运动中所取得的伟大进展,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民主思想的指导。
然而,20世纪以“马克思主义”为旗号的初级社会主义国家,却没有从制度上全面实行民主,因此导致初级公有制经济的失败。这不仅给资产阶级反对社会主义运动以口实,也造成了世界民主运动的分歧和分裂。进入21世纪的人类,摆脱“史前时期”的惟一途径,就是民主。为此,有必要在继承马克思基本观点的同时,认真研究一个多世纪以来民主运动的历史,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据。
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据不在世界的物质性,也不在自然界的本原性和人的自然性。这些在17、18世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论证的唯物主义命题,曾经在反封建专制、反上帝主义中起到理论基础的作用,并为资本主义民主提供根据,但以此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据已远远不够。不是说社会主义者反对上述唯物主义命题,而是要在承认这些命题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作为社会主义主体的劳动者要求并实现民主的根据。
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据就是人,是人的存在,是人的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
人之所以为人,不在于他是自然的,而在于他是人为的,是人的特殊行为——劳动——使人得以逐步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改造了自身的存在,形成人的特殊本质,即人存在与社会活动各要素的内在联系。劳动、需要、交往、意识,是人存在和社会活动的要素。其中,劳动是核心。这四要素是人类特有的,但也是动物的一般性活动、生理、血缘关系、大脑运动等的特殊形式,并具有其特殊内容。劳动是以满足需要为目的的,但与其他动物活动不同的是,人是在意识的指导下,有目的地运用自己的身体器官和工具,改造自然物,使之满足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劳动是社会行为,是在交往中进行的,包括劳动过程的分工、协作,劳动经验和技术的交流,劳动产品的交换等,都是劳动的必要内容。劳动与需要、交往都反映于意识,并受意识的支配。劳动、需要、交往和意识的统一,构成人的存在和社会生活。就像彩色电视的“三原色”组成缤纷图象,这四要素的组合,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与矛盾。其中,劳动是核心,需要、交往、意识都是围绕劳动而形成和展开的,是劳动的条件和要素。
人的发展,根本就在劳动的发展,劳动在人本质中的核心地位,内在地规定了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然而,在阶级社会中,随着劳动能力的提高和其产品的增加,劳动的核心地位却变成隐性的,交往中的阶级关系使不劳动者成为统治者,并通过控制交往与社会关系的关键性环节,来控制劳动者的劳动与需要。统治者以自己本来可以用于劳动的体力和智力,组织暴力和编造欺骗性观念,来控制劳动者,将“神”、“上帝”、“天命”、“物质规律”、“物质生产力”、“财富”等作为社会的决定力量,并由此规定人本质的观念。这些观念是历代统治阶级利益和意识的集合,也是他们控制劳动者意识和行为的手段。君主、官主专制、贵族政治及资本主义民主等政治制度,就是以这些观念为根据的。
人作为自由的、以其劳动和意识创造性发展的群体动物,是不断发展的,这不仅体现于对外界的改造,更体现于其自身素质技能的提高和社会关系的变革上。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体的意义才得以显现,而消除阶级统治,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是人本质发展的大趋势。社会主义民主正是这个大趋势的要求和体现。
人性是人本质的展开,是对人类本质属性的一般规定,人本质的发展,具体化为人性的升华。资产阶级思想家把人性说成自然的,把动物的一般性直接规定为人性。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然的精制品,是一部按力学原理运行的机器,欲求是其动力,因此,人性是利己的,是服从于欲求的。人的自然本性产生“自然权利”。休谟更明确地说人本性是自私的,对财富、权力和享受的追求,对贫贱的鄙视,都是人性的体现。显然,他们对人性的这种规定,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民主制的理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看,按财产所有权数量规定选民资格,完全是说得通的。
然而,这种唯物主义地对人性的规定,却忽视了人的特殊性。人性是以动物一般性为前提的,也是对动物一般性的否定。在人性中,动物一般性已被劳动所改造,是交往和意识制约人的需要的体现。在动物那里,满足个体欲求,是其生命活动的全部,但动物并没有私有观念,更没有财产所有权,这些都是人类特有的,以动物一般性来论证人性自私,是不能成立的。人性是人本质四要素综合作用的体现,随着人本质的发展,人性也在不断升华。人性升华就是人本质发展对动物一般性的改造,是对人性中动物一般性中野蛮成分的克服。
人性包括五个层次或环节,即社会性、主体性、思想性、目的性和创造性。相对于动物一般性而言,人性是特殊,但在人性升华过程中,人性又有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人性升华的阶段性和阶级性。人性升华作为人本质发展的体现,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劳动。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要求其社会地位的提高,由此而带来人社会性的演进,主体性、思想性、目的性、创造性也得以充分体现,并随之而变化。在人性升华的过程中,人本质的各要素都在发展,创造着、改善着人的生存条件,改造人及其社会关系。
人性升华在社会性和社会关系上的集中表现,就是对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所导致的阶级统治的逐步削弱,劳动者的社会地位逐步提高。马克思说的人类结束“史前时期”的目标,正是人性升华的必然。霍布斯、休谟等人之所以能大谈人性,其实就是人性升华的表现,在此之前受基督教沉重压迫,是不能谈人性的,只能谈上帝如何造人,人又应该如何服从上帝的神性。霍布斯等人将人性归结为自然性,是对神性的否定,但他们又将自然性绝对化,其思想主导的资本统治又成为人性升华所必须克服的障碍。
人性升华以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为主要内容,而社会主义民主,恰是提高了素质技能的劳动者要求提高社会地位的表现。也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明确劳动者的民主权,保证他们的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以及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在逐步完善的民主制和公有制中促进劳动者素质技能的进一步提高和发挥。
总之,民主是人的权利,民主又是人的观念和社会制度,它的根据,不可能是自然界,只能是人本身,是人的本质发展和人性的升华。正是由于这一点,才有了民主的主体问题,而民主的主体,又只能是自由联合的劳动者。
二、主体:自由联合的劳动者
民主,不论作为文化和运动,还是作为权利和制度,都有其主体。这不仅是对民主之“民”的简单规定,还包括“民”如何成为民主的主体。
资本主义思想家在论证民主的时候,并不着意对民主的主体进行分析,他们更注重对拥有民主权的人的资格规定,即强调财产所有权。在他们看来,民主政治首要的就是保护财产所有权,政府或国家的权利,实际上也来自财产所有权人,是所有权人以契约形式将所有权所包含的保护权交给国家,国家也就有义务保护所有权。这样,资本主义民主的主体,就是那些拥有相当数量财产的所有权者。在一些国家,选民或拥有民主权的人的资格,是以纳税额为标准的。“纳税人”也就成了民主的主体。这种关于“纳税人”的提法,迄今仍可在西方国家听到。其关系更为明显:“纳税人”以税养活一个政府,这个政府就应保护“纳税人”,以使他们能够继续经营,继续纳税。这种提法,近年来在中国也时常有人在强调。应当注意其内涵。
民主的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以财产所有权限制选民资格,将大多数劳动者排斥于民主之外,是资本主义民主本质的表现。但素质技能不断提高的劳动者,也开始认识到民主权对其利益的意义,他们依据自己的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展开了争取民主权的斗争。这个斗争的初级形式,就是争取普选权。从英国的“宪章运动”,到美国工人的斗争,自19世纪初到20世纪中叶,争取普选权,成为民主运动的主要内容。法国的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之后所写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专门分析了美国的争取普选权运动。他写道:

当一个国家开始规定选举资格的时候,就可以预见总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规定,只是到来的时间有早有晚而已。这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不变规律之一。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6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这段文字是在1835年写的,当时,以英国“宪章运动”为标志的争取普选权的斗争刚开始不久,托克维尔从对美国的考察中发现了普选权的必然。一个多世纪以后,这个必然在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得以实现。
不能将普选权等同于社会主义民主,普选权只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部分,一个基本标志。争取普选权的斗争是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先导,它的历程,不仅说明了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艰难,也说明了民主的阶级性和阶段性——反对普选权的并不是封建君主,而是以“民主”为旗号的资产阶级。
由争取普选权运动开始,工会及工人政党的成立,进而导致议会斗争、女权运动,欧美各国的劳动群众以不屈不挠的斗争,一步一步地争得自己的民主权。与之相应,俄国和中国的武装革命,亚、非、拉丁美洲的民族解放运动,使社会主义民主运动汇成一巨大洪流,冲击着资本主义民主及大资本财团所庇护的各种反动政治势力。也正是在这近两个世纪的不屈不挠的斗争中,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得以明确,这就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
劳动者,历来是人群中的大多数,也是社会生产的主体,但为什么这大多数的生产的主体不能成为社会的主体,反而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被统治、被支配的地位?其中原因,一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相对低下,这主要表现在生产方式上,不论奴隶、农奴还是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是以手工劳动进行农业或手工业生产,其技术水平相对低下;二是统治者对劳动者的分而治之和严格控制,使劳动者人数虽多,但都处于分散状态,虽有不满和反抗,力量很小,也易于镇压;三是统治者因其利益,能够实行联合,人数虽少,但联合起来就成较大势力,并建构国家机器,组织军队、警察,由此对付人数虽多但分散个体的劳动者,自然就处有利地位,成为社会的主体。可见,能否成为社会主体,不在人数的多少,而在是否联合成总体势力。对此,青年毛泽东有相当敏锐的认识,他在《民众的大联合》中这样写道:

古来各种联合,以强权者的联合,贵族的联合,资本家的联合为多。如外交上各种“同盟”“协约”,为国际强权者的联合。如我国的什么“北洋派”“西南派”,日本的什么“萨藩”“长藩”为国内强权者的联合。如各国的政党和议院,为贵族及资本家的联合。(上院若元老院,固为贵族及资本家的巢穴。下院因选举法有财产的限制,亦大半为资本家所盘踞。)至若什么托辣斯(钢铁托辣斯,煤油托辣斯……),什么会社(日本邮船会社,满铁会社……),则纯然资本家的联合。到了近世,强权者,贵族,资本家的联合到了极点,因之国家也坏到了极点,人类也苦到了极点,会社〈社会〉也黑暗到了极点。于是乎起了改革,起了反抗,于是乎有[民]众的大联合。
自法兰西以民众的大联合,和王党的大联合相抗,收了“政治改革”的胜利以来,各国随之而起了许多的“政治改革”。自去年俄罗斯以民众的大联合,和贵族的大联合资本家的大联合相抗,收了“社会改革”的胜利以来,各国如匈,如截,如德,亦随之而起了许多的社会改革。虽其胜利尚未至于完满的程度,要必可以完满,并且可以普及于世界,是想得到的。毛泽东:《民众的大联合》,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338~339页,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

以民众的联合对抗统治者的联合,这是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实质所在。写《民众的大联合》时的毛泽东,尚不明确社会主义民主,但他的“民众的大联合”观念,恰是中国在社会主义旗帜下展开民主运动的基本点。这个道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作了阐述,“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这句响亮的口号,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在全世界的兴起。
“民众的大联合”,即劳动者的联合。以联合起来的劳动群众势力,反对统治者的势力,进而建立起没有剥削者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及其制度化的过程。个体的、分散的劳动者,虽然人数众多,但不能成为社会主体,也不可能“主”政治和公共事务,他们只能被少数联合成集团的非劳动者所“主”。真正的民主,是劳动者为“主”,而劳动者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成为民主运动和民主制度的主体。
劳动者的联合,说起来似乎容易,但实行起来,还需要相应的理论、目标、组织和机制,更重要的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内部也会产生矛盾,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又是劳动者成为民主主体的新课题。中国历史上有无数次农民起义,而且有几次甚至夺取了政权,但都没有形成民主,包括起义本身,也不是民主运动。其中原因,主要就在于没有明确的理论指导,没有建立新制度的目标,而其组织和机制,也是模仿集权官僚制的旧套路。因此,联合是民主的重要条件,但联合并不等于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所要求的联合,是在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为目标,并按民主原则创建组织,形成相应的机制,由此展开民主运动并争取民主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及时地调整和解决联合体中的矛盾。
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提高到工业生产的程度,并在工业生产方式中进行劳动时,才具备了组织联合的基础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概括以产业工人为主的劳动者的利益,形成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由此而凝聚劳动者的意识。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逐步认知利益和应有权利的劳动者,经其中先进分子集合组织,成立工会或其他劳动者协会,进而成立政党,以至军事组织。在这些组织中,不断明确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形成总体势力,并通过各种斗争方式,在思想上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及各种阶级统治制度;在行动上为劳动者争取利益和权利,以至用合法的议会斗争或武装斗争掌握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及其制度化的机制,就是以民主为原则,在充分体现个体利益,发表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统一思想认识,调解分歧,协调行动,在坚持重大问题决议上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时,要充分照顾少数人的意见。
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体,是人类摆脱“史前时期”的标志。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度却很大。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才能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也只有以劳动者为主体,才能有社会主义民主。而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义民主主体的过程,也就是不断与反民主势力斗争的过程,同时又是劳动者素质技能不断提高,并加强联合、完善组织机制的过程。因此,它是不断扩展和充实的,也是在矛盾斗争中曲折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及其制度化进程,取决于其主体劳动者的联合,而劳动者的联合又由民主运动的理论和路线导引。19世纪至20世纪的历史经验证明了这一点,21世纪的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促成劳动者主体更广泛、严密、系统的联合。
社会主义民主运动以劳动者为主体,是劳动者争取民主权的过程;而当民主运动制度化后,不仅确立了劳动者的民主权,也将旧有的非劳动的统治者改造为劳动者,由此进一步扩大了民主主体。但是,直到今天,中国的思想界对民主的主体尚有另类看法。2000年的《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了某“权威人士”的《关于民主理论的几个问题》的大作,其中有一个标题为“对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和对敌对分子的依法专政相结合”。这个观点集中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误解:既然是“对人民的民主”,那么,人民是客体,是对象,做“主”的还应另有其人,是由这个“主”“对人民”实行“民主”。这种观念可以说是迄今中国思想界在“民主”问题上的主要误解。
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建立,与公有制是统一的。公有制是劳动者以劳动力所有权及其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基础,并将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集中于公共权利机构统一行使。公有制经济是劳动者联合的制度形式,也是劳动者的生存方式。在公有制中,劳动力所有权是民主权的根据,民主权保证劳动力所有权及其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因此,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必须以公有制联合劳动者,明确并保证其主体地位。而民主制度建立后的主要矛盾,就是民主主体如何防止那些在公共权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谋取私利,进而演化为非劳动反民主的势力,从而变成民主主体的对立面。对这个矛盾的解决,是民主制下民主运动的主要任务。而要解决这个矛盾,惟一的途径,又是明确民主主体的权利,加强民主主体的联合,特别是保证结社权的实现与运用,由此强化民主的权威,抑制和克服反民主势力。
三、性质:人民掌握公共权利并决定、
控制、监督其权力的运用民主的主体是民,即“人民”和“公民”。前面已谈到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在主体上的差异。主体规定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性质上的差异。不过,这种差异是特殊意义上的,民主的性质又有其一般性。
社会制度上的“主”,是指对社会总体事务的决定、控制和监督。自人类形成以来,就有“主”,其“主”又分几种类型。亚里斯多德曾将社会制度上的“主”分为三种:一是由一人做“主”,二是少数人做“主”,三是全体人做“主”。这是按“主”的数量分的,但因其数量的差别,又有质的不同。孟德斯鸠进一步将“主”规定为政体,并将之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他写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第7~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据孟德斯鸠的说法,“主”也可以定义为“握有最高权力”。对此,我认为是不够的。什么是“最高权力”?权力是权利的运用,而权利是一个系统,“最高权力”不过是社会总体权利中对重大事件的决定权力,这通常只能由一个人或数人行使。“握有最高权力”当然是“主”的表现,但这并不等于“主”的全部权利。“主”之所以为“主”,还有基本的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由基本权利派生并集合公共权利,“最高权力”不过是其集中体现。孟德斯鸠的观点,用于说明君主和专制政体,以及贵族政治,都说得通,但用于说明民主政治,即“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不仅技术上不可行,理论上也说不通。“全体人民”不可能都去握有“最高权力”,或者说,“全体人民”都握有的“权力”,就不是“最高权力”。但这也不是说,“最高权力”与“全体人民”无关,那样,就不成其为“民主政治” 了。
“民主”,是“全体人民”或“全体公民”对社会公共权利的掌握,进而决定控制和监督公共权利所具有的权力。至于行使这些权力的,只能是由“全体人民”选举出来可以代表其意志的少数人,他们在特定的权利机构中任职,并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行使该机构的权力。对于那些不称职、渎职、失职乃至以职务之便利谋取私利者,“全体人民”有权力依一定法律和程序予以惩处。
在中国,有一种说法,称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如果是乡镇宣传员们跟农村居民讲解“村民自治”的民主时,说出这样的话,倒也无可指责,可是它出自一部很有地位者署名的理论著作,却颇令人心寒。“当家”这个民间习惯用语,大概只有汉语里有,因为“家”作为一个生产生活单位,在小农经济通行两千余年的中国是相当重要的,其含义也是明确的。“当家”就是在家务上“作主”。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家作主”在中国早就存在,不论豪门,还是敝户,只要是个“家”,都有当家作主者,即家长或户主。但是,“当家作主”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和政治术语,“家”中的权利关系并不清楚,“当家”者往往是男性家长,他依血统和纲常来“作主”,但家庭成员与之在权利上的差异和关系,却没有法律规定。以“当家作主”来比喻民主,或许会让中国老百姓容易明白什么是“主”,但人民又如何都去“当家作主”呢?这比孟德斯鸠所说的“人民握有最高权力”,除了没有法律规范性之外,又有什么区别?
对民主的性质做出比较准确规定的当属卢梭,他用“意志”和“人民主权”来定义民主,既有法律上的权利关系,又明确了民主的主体。卢梭认为,民主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民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通过社会契约,每个结合者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但因在权利上是平等的,所以在社会契约及由之结成的集体中,个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每个结合者都可以得到与他出让的东西相等的东西,并可以得到整体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权利。因此,这种结合行为产生了一个取代每个订约者个人的、道德上的共同体,并形成了“公共人格”,他将之称为“主权国家”,那些结合者的整体称之为“人民”,而每个个体,则叫做“公民”,而且是某一国的“国民”,他们服从法律,而不是某个个体人。主权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社会契约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是国家主权所给予的,而国家主权又不过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既然主权是一个集体的实体,是“公共人格”,所以只能由它自己来代表自己。议员不是人民的代表,而只是人民的“委派员”。如果议员是“人民代表”的话,人民就不再是自由的了。国家主权是以公共的力量保障全体人的利益。
卢梭这种从个体到总体,又从总体到个体来规定公民与人民、人民与国家关系,进而得出的“人民主权”思想,在他那个时代,似乎是空想的,但其中体现的民主基本原则,却是深远而伟大的。卢梭虽然没有从社会主义来探讨民主问题,但他为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必要理论渊源。
马克思继承卢梭的基本原则,从对他参与和领导的工人运动,即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实践经验的总结,从对以产业工人为主的劳动者利益的概括,从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分析中,进一步发展了民主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或无产阶级民主,在性质上与资本主义民主是根本不同的,它不是在旧的国家机器内的改良,而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民主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民主”与“专政”的性质是一样的,只要明确了其主体,“主”就是“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由无产阶级这个主体来“专政”。在马克思看来,否定资本统治,也就是否定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或专政以后,还不能立即进入他所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还要经历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他有时也称之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家还不能消除,还要保留一个时期。但国家仍是社会的“寄生赘瘤”,如果不能有效地抑制它,克服它随时都在为“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提供的条件,那么,这个不得不保留下来的国家机器,就有可能使变成“主人”的“公仆”改变社会的性质,危害公有制,造成一个与人民群众相对立的新统治阶级。正是由于深刻地预见到这种危险性,马克思并不像其他社会主义者那样简单地以为只要夺取了政权,就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他也不是简单地将无产阶级民主定性为“人民当家作主”,而是把无产阶级民主的专政,看成改造国家机器、消灭国家机器的必要环节。他指出:

当阶级统治的这一种形式被破坏后,行政权、国家政府机器就变成了革命所要打击的、最大的、惟一的对象了。②③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3页、第411页、4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他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时候,写这段话的,他认为,以巴黎公社为典型的无产阶级革命,

不是一次反对那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国家政权形式的革命。它是反对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的革命,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它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机器本身而进行的革命。②

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社会人为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③

“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生活”,“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是马克思对巴黎公社,也是对无产阶级专政和民主性质的规定。
然而,20世纪以“马克思主义”为旗号所进行的革命,在夺取政权以后,其领导者都不同程度地对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进行了修正,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把无产阶级专政说成是对资产阶级,是对各种犯罪分子的专政。这是将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之一,说成其性质。更为重要的,是把“加强无产阶级(人民民主)专政”界定为加强国家机器。而这个不断加强的国家机器,又不是民主选举、控制和监督的,因此,马克思所担心的“社会公仆变主人”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而且愈演愈烈,以至形成既得利益者集团,并把持部分国家机器,再以权谋私,以私结党。这种情况,在苏联于20世纪50、60年代就已经相当明显,对它的警觉,导致毛泽东发动了对苏联的论战和文化大革命。但他的良苦用心和努力,远不能消除已掌握部分国家权利者的私欲,不能克服他们保存权势和为后代富贵的努力。苏联的解体,根本原因,就是以“专政”排斥民主,而中国近年来日益猖獗的腐败,主要原因也在于将“专政”视为少数人控制国家机器,并以各种理由排斥民主。
自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并对民主的性质作了规定以后,一百多年的时间,社会主义运动及其制度化后的经验教训,使我们不仅体会到马克思的深谋远虑,也更感到继承他的基本思想,进一步探讨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性。
这一百多年的历史,说明了“社会主义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是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一个历史阶段,因此,“社会主义民主”这个提法,不仅可以成立,而且其外延和内涵都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是自由联合的劳动者,那么,其性质也就是联合的劳动者,即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掌握公共权利并决定、控制、监督其权力的运用。
权利与权力是有差别的,对此,我们下面章节要系统论证,这里只涉及几点。其一,公共权利是个人权利的派生与集合;其二,公共权利集合于公共机构,并非集合于某些人;其三,公共权利的运用表现为公共权力。民主也就主要体现于这三点上,其关键,在第一点,即由个人权利派生并集合公共权利上,在这里,既要充分体现人民主权和人民意志,又要采取相应的机制,保证人民主权和人民意志。这是一个由分而合的过程,公民的民主权利,在这里得到充分展示,选举、言论、结社等权利,都要由民主权主体发挥其权力,才能由人民掌握公共权利,也即掌握公共权利机构,并选举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负责人。
公共权利由个人权利派生并集合,公共权利机构由拥有个人权利的公民选举产生。但个人权利派生并集合公共权利之后并不是消失了,它还依然存在,并保有其权力,以决定、控制和监督公共权力的运用。
公共权利中根本的也是核心性权利是立法权。在立法权上如何体现个人权利的派生与集合,关键在对人民代表的选举和监督,并以言论权和结社权充分发表公民个人对立法的意见。由立法权派生并制约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所谓“三权分立”的本质区别,而这三个公共权利机构的负责人,也要经行使立法权的人民代表来选举。此外,社会主义国有资产与资源占有委员会,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公共权利机构,它也要由人民代表来选举。
这样,以立法权为核心的各公共权利就形成一个系统,其权力和相应的关系是由立法权规定的,并相互制约的。对这些公共权利机构的权力运用,既有人民代表的监督及各机构的相互制约,还要有公民以其民主权利对人民代表及这些机构负责人的监督,并用相应的机制保证对错误运用的改正与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者的惩处。这个系统,也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通过法制而得以贯彻,并体现于其内容和形式中。
四、 内容:公民利益、人格、价值、
自由的总体实现民主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文化,导引社会变革运动并制度化,在于人性之升华。人性中社会性与个体性的关系,个体的利益、人格、价值、自由,只能在社会总体中得以实现。社会的政治活动与关系,就是个体与总体关系的体现与处理。君主制、集权官僚制及贵族专制等制度下,是由一个人或少数人代表社会总体,并按他们的利益和意志来处理总体与个体的关系。资本主义民主,将此范围扩展到拥有大额财产的人群,由他们作为社会总体权利的主体,但在理论上,却要明确拥有财产人群内部的个体利益及其与总体的关系,这也是资本主义思想家所反复强调的民主要保证个人利益、人格、自由等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则从主体、根据和性质上,要求其内容是公民利益、人格、价值、自由的总体实现。相比之下,似乎与资本主义民主只有范围和量上的差别,但这里的差别恰恰表明性质和内容的差别。
斯宾诺莎在谈到民主制时,强调了两点,一是平等,二是出任公职的自由。他认为,在民主政体中,理性将会带来普遍的同意,个人的自由将得到保障,对法律的服从将成为有利于共同利益的义务。与斯宾诺莎从理性的论证不同,洛克从个体的自然权利论证公共权利,并强调行使公共权利的政府应保证个人利益和自由。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而自由的,为了弥补自然状态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分散、隔离,人们便在契约基础上结成共同体,并组成一个公民政府。这个公民政府应该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其全部自己的劳动成果,任何人都不能把另一个人的东西据为己有,不能践踏他人的所有权。人作为自己的主人,作为自己人格、自己行动和自己劳动的所有者,他本身就是所有权的基础。只要不损害他人,这种所有权可以通过使用货币加以扩大。公民社会就是人们把行政权委托给公共权利机构,该机构又确保每个公民所有权的社会。在公民社会里,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从和服从多数人的决定,多数将在一定时期内把立法权授予某一个人或一批人,并且可以把这一公共权利重新收归自己掌握。
洛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民主制,但他关于“公民社会”和“公共权利”的论述,表达了早期资产阶级对民主政治的希求,而保证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所有权,则是民主的重要内容。
卢梭在反对以财产私有权为民主根据的同时,强调在人身权平等和自由基础上的社会契约,通过社会契约,每个结合者都把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又可以得到与转让出去的权利相等或更大的权力来保卫自己的权利。每个结合者都以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导之下,而共同体又把每个成员都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卢梭区别了“公意”和“众意”,众意是个别意志的加总,而公意则“只着眼于公共利益”;众意可以通过不同公民集团所表达的不同利益的协议来表达,而公意作为人民的共同意志只能是一致的,因此也是正确的,并且“总是倾向于公共的利益”;众意的民主政府存在政治分裂,形成不同的政治派别,而在公意和国家中,个别集团则被认为是有害的,为了表达公意,不能有派别的存在;在作为众意的国家中,是投票者的数目决定共同意志;在作为公意的国家中则是由共同利益来团结人民。卢梭关于众意与公意的观点,表现出他对资本主义民主的不满,但由于当时这种民主尚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因此,其不满也主要是针对相关思想的,而他本人的表述,也明显带有空想性。虽然如此,卢梭对民主内容的规定,对于我们来说,还是有重大启发的。他指出,公意通过社会公约来建立公民间的平等,并赋予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这种由公意指导的权力,就是民主的权力。每个公民都必须履行主权权力所要求于他的义务,公民在为国家工作的同时也是在为自己工作。公意是从全体公民出发又对全体公民都适用的,主权同等地照顾全体公民,主权以公共的力量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利益。
马克思对民主有着更深刻的理解,他认为民主及由其规定的社会制度,并不是理性或自然性的要求与表现,而是人类发展和解放的政治形式。民主的内容,就是如何促进人的自由发展。民主政治制约的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人与人是平等的,那里只有同一个统治者——劳动。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不是被剥夺,而是得以充分的保证。所要剥夺的,只是少数不劳动者对财产的垄断性所有权。为此,由少数人垄断的代议制民主也将被废除。在分析巴黎公社的意义时,马克思进一步明确指出,巴黎公社的革命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证明:

组织起独立工作的、自治的公社;国民军会代替常备军;大批国家寄生虫会被排除;教师会代替僧侣等级;国家法官会改换为公社的机构;国民代表的选举会不再是总揽一切大权的政府玩弄手腕的事情,而是组织起来的各公社的意志的自觉表现;国家的职务只限于几项符合于普遍性、全国性目的的职务。
  这就是公社——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把劳动从垄断劳动者自己所创造的或是自然所赐予的劳动资料的那批人篡夺的权力(奴役)下解放出来的政治形式。正如国家机器与议会制只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有组织的总机构,只是旧秩序的政治保障、形式和表现,而不是统治阶级的真正生命,公社也不是工人阶级的社会运动,从而也不是全人类复兴的运动,而只是有组织的行动手段。公社并不取消阶级斗争,工人阶级正是通过阶级斗争致力于消灭一切阶级,从而消灭一切阶级统治(因为公社并不代表一种特殊利益;它代表着“劳动”的解放,而劳动是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的、自然的条件,惟有靠篡夺、欺骗、权诈才能由少数人把它转嫁到多数人身上),但是公社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几个不同阶段。公社可能引起激烈的反动和同样激烈的革命。公社以下述措施来开始解放劳动——它的伟大目标:它一方面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为非作歹的活动,杜绝把大宗国民产品浪费在供养国家恶魔上的根源,另一方面,以工人的工资执行地方性和全国性的实际行政职务。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5~4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虽然马克思并没有泛泛论说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但在他的思想中,巴黎公社所体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容,也就是无产阶级民主的内容,这个内容的核心,就是劳动解放,是人类社会的解放。其要点,一是保证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保证其个人的权利;二是以劳动者的自由发展为目的;三是必须限制国家或公共权利机构及其中的工作人员。无产阶级专政或民主,并不是强化国家对个体的控制,而是通过劳动者个人对国家机构的控制,来实现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人格、自由。
然而,也正是由于马克思没有充分地展示他关于无产阶级民主的思想,为后来的一些自称“马克思主义者”的人在对无产阶级专政做符合自己要求的解说以后,又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做了按其需要的解说。这些解说的共同点是:强调国家的总体利益,要求个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而其实践,则必然忽略个体人格、价值和自由。以至于引发少数人利用国家机构的高度集权,谋取私利的腐败,而公民对此又无力去监督和制裁,其结果,势必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苏联的解体,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中国目前严重的腐败现象,也与此密切相关。
从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根据和性质出发,总结一百余年的历史经验教训,针对中国与世界矛盾的分析,我认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就是公民利益、人格、价值、自由的总体实现。
公民的利益、人格、价值、自由,表面看来都是个体性的,在“苏联模式”中,这些内容都要服从国家的总体利益和需要,而且都是被排斥的,在一些宣传家的口中笔下,似乎只有弱化乃至取消个体的利益、人格、价值、自由,才是社会主义,否则就是“个人主义”。
明确个体利益,可以说是个人主义的基本点。那么,社会主义是否与个人主义截然对立的呢?我在《主义 方法 主题——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之基本》中,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社会主义就是劳动者个人主义的实现。
个人主义是对封建主义的否定,它的出现,是历史的、文化的进步,它不是具体某人的个人主义,而是“全体个人共同的主义”,它有如下内容:一、个人对生命和身体的权利,二、个人自由,三、个人选择,四、个人竞争,五、个人平等,六、个人自立,七、个人隐私,八、个人思考,九、个人表现。卢梭曾指出:

人性的首要法则就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就是对自身的关怀。②卢梭:《社会契约论》第7页、第1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责任。对于一个放弃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的。这样的一切弃权是不合乎人性的;而且取消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②

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反封建主义的思想斗争,就是以立足于唯物主义自然人性论的个人主义来批判上帝“造人创世”、“君权神授”等观念,否定要求个人无条件服从领主、君主、教会等上帝在人间的代表,也即以上帝名义的少数个人对总体权利的垄断。
随着封建主义的消亡,个人主义也分为两脉,一是以资本所有权为根据的资本所有者的个人主义,二是以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的劳动者的个人主义。这是资本雇佣劳动社会主要矛盾的体现。不论哪种个人主义,都不可能由个体人来实现,而应通过其阶级、阶层、集团的联合,在总体上实现。资本所有者的个人主义是以其政治上的共和与民主来保证的,而且随着生产的发展,他们在经济上也以股份公司和行业协会或“雇主联合会”等方式联合,由此形成强大的总体势力。劳动者的个人主义,也只有在组织成工会、政党之后,才能形成总体势力,并通过社会变革,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正是劳动者联合的主义,也是劳动者的个人主义的实现。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是明白个体利益与总体联合关系的,他们关于民主的论证,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已经建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也实现了资本所有者的个人主义,即通过由其所有权派生并集合的国家权利机构,来保证每个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及其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民主是以平等和自由的名义来实现其对个体利益的保护的,不论你的所有权包含的资产数量多少,即令是无,都同样保护。资本所有者在这样的民主中实现的是有,雇佣劳动者所实现的是无。也正是在这样的制度下,劳动者才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利益、人格、价值和自由,并为了实现它们而联合起来,先是利用资本主义民主进行斗争,进而逐步形成强大的社会势力,以社会主义运动争取并建立自己的民主制度。
劳动者的个体利益、人格、价值、自由,只能在联合起来的民主运动及其制度化中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运动是劳动者联合的基本形式,劳动者以其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投入运动,组织起来,而运动则是他们利益的集中体现。在运动中,劳动者个体的人格、价值、自由得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运动是总体性运动,它有组织,也有纪律,参与运动的个体,似乎失去了其独立性,但运动的纲领和路线,又是个体利益的集合,运动的组织及其展开的斗争,为个体提供了展示和发展人格,创造并实现价值,争取自由,提供了必要条件。在运动中,劳动者个体感到自己的尊严,并在组织起来的总体势力中发挥自己的社会作用。也只有集中体现劳动者个体利益,使劳动者人格、价值、自由得以实现,才是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内容。
运动的制度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势力强大到占社会主要矛盾主要方面的总体表现,也是劳动者个体利益、人格、价值、自由得以实现的社会形式。“苏联模式”的强调个人服从总体,为了国家和集体利益要放弃,乃至牺牲个人利益。不顾个体人格、价值、自由,并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而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违背。
劳动者个体利益、人格、价值、自由并不是与其总体发展相对立的,而是总体发展的内容。总体发展和总体利益不过是个体利益、人格、价值、自由的集合,除此之外不存在所谓“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和集体都有相应的公共机构,但这些机构既不是利益的主体,也不是根本权利——人身权、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体,更不是民主权的主体。这些机构的公共权利只是人身权、所有权、民主权的派生集合形式,并不属于在其中任职者所有。如果不是这些机构被某些任职者非法掌控,那么,“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就只能是个体利益的总体表现。而被某些个人非法掌控了公共权利机构后,他们所鼓吹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只是他们本人私利的表现,其与劳动者个体利益的对立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公共权利机构也势必阻碍劳动者个体的人格、价值、自由的实现。
人的利益,是人本质和人性的直接体现,它并非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说的动物性的“趋利避害”,也不是单纯为了维持个体生命的自私自利,而是在社会中作为主体的存在与发展。人格是主体人在社会中的存在与作用的集合,也是利益的直接展开。人格的具体形式是价值,即个体人的社会作用及社会对其评价,其根本在于劳动,在于劳动能力及其发挥与需要、交往、意识的统一。自由,并不是任意妄为,而是个体人人格和价值的集中体现,只有以劳动为基础并在社会总体中,才有真正的自由。自由是人类发展的总趋势,也是所有个体人的目的,但在阶级社会中,少数统治者总是把压迫、剥削多数劳动群众视为“自由”,因此,不仅压抑了他人的自由,也失去了自己的自由。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及以其为内在机制的公有制,消除了不劳动的统治者,使全部个体人处于平等的社会地位,拥有平等的经济和政治权利,这样就为个体利益、人格、价值、自由的实现创造了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就是由个体劳动者或公民,将其对利益、人格、价值、自由的要求,通过权利这个集合点,即把人身权、劳动力所有权和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决定的民主权,再派生并集合为公共权利,由这些权利的行使机构负责公共事务、协调个体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体人提供其活动的总体条件。这是一个从个体到总体,又从总体到个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体公民的利益、人格、价值、自由得到充分展示,而民主制又成为个体公民实现个体利益、人格、价值、自由的总体环境。正是在民主制中,公民个体利益、人格、价值、自由,才能在总体上得以实现。
五、 形式:民主权派生和集合公共权利
体系并制约其权力的运用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要求并表现为必要的形式,其要点,就是作为民主主体的公民如何从自己的权利中派生和集合公共权利。公共权利是一个体系,由特定的机构来行使这些权利,就形成公共权力的运用,民主主体要有相应的权力和机制,制约公共权力的运用。也就是说,民主的内容通过其形式,而体现和运作起来。
资产阶级民主在其生成和演化的二三百年中,已充分表现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资产阶级思想家在论证其民主的形式时,明确指出其形式要适应内容——实现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这在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著述中已经有充分表述,在美国的独立战争前及其后建立民主制中,起过思想领袖作用的潘恩、汉密尔顿、杰斐逊等人,在其所发表的言论,特别是《独立宣言》、《联邦党人文集》和美国宪法中,进一步引证并发挥了相关的思想。在他们的言论中,人的“自然权利”是民主的根据,保护自然权利是民主的内容,民主的形式要符合这一内容。《独立宣言》集中表述了这样的观点:人类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能出让的权利,其中如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同意而产生的。任何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的,人民便有权把它改变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美国的政治制度的主要形式,就是代议制,它包括地方机构中的代表制、联邦机构中的代表制、国会两院的代表制。与英国的上(贵族)下(平民)两院不同,美国实行的是众议院和参议院,其中,众议院议员是代表选举他们的选民,即代表一个特定的选举多数,由一群选民委派于众议院的代表。而参议院则是以联邦州为单位选出的“州代表”。在两院之外,总统也由民选,但其特殊的“选举人票”制,可以在某一选区将总量处少数的选民票化解为零。美国实行的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众参两院拥有征税、共同防卫措施、筹划国家总福利等权力;总统拥有行政权;最高法院拥有司法权。两院和总统定期选举产生,各州及市的议会和政府也由选举产生。从美国民主制的形式看,它充分体现着公民对国家权利机构的控制与制约,而如何防止在国家权利机构中的公职人员、议员、总统与州长、市长及其政府成员、法官的越权、渎职,特别是防止总统的独裁专制,是该制度在形成和演化中最受关注的。也正因此,二百余年来,美国民主制度的形式一直延续下来。从这种意义上说,美国民主制在形式上是与其内容相统一的,它保证了拥有民主权的公民(即有财产、性别、种族限制的人)对公共权利机构的控制和制约。而到20世纪中期以后,虽然选举权逐步扩大,但资本所有者阶级对公共权利的控制依然得以保留。西欧其他国家,民主制的实行较美国曲折得多,经二三百年的演化,其形式虽有多样,但总的原则,仍是拥有民主权的公民如何控制和制约公共权利机构及其权力的行使。
马克思从民主的内容分析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式,并论证了无产阶级民主的形式与其内容的统一。他认为,即令是实行普选制,只要民主的根据不改变,其主体仍是资产阶级,其内容依然是为资产阶级服务,代议制国家“只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议会形式只是行政权用以骗人的附属物而已。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马克思发现巴黎公社的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民主形式的有效尝试。公社是由普选的代表组成的,他们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公社不是议会式的,而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

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做以议会方式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做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批准议会制的阶级统治(选择这种统治的工具);而现在,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从前有一种错觉,以为行政和政治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即国家寄生虫、高俸厚禄的阿谀之徒、闲职大员等高位权贵们,这个阶层从群众中吸取有教养的分子,并利用他们去反对居于等级社会下层的群众自己。现在这种错觉已经消除。彻底消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他们所得到的报酬也只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收入,每月十二镑,最高薪金每年也不超过二百四十镑;根据一位科学界权威赫胥黎教授的估计,这种薪金只略高于伦敦国民教育局秘书工资的五分之一。所谓国家事务的神秘性和特殊性这一整套骗局被公社一扫而尽;公社主要是由普通工人组成,它组织着巴黎的防务,对波拿巴的御用军队作战,保证这座庞大城市的粮食供应,担负着原先由政府、警察局和省政府分担的全部职务,在最困难、最复杂的情况下,公开地、朴实地做出它的工作;它像密尔顿写他的《失乐园》一样所得到的报酬只是几英镑;它光明正大地进行工作,不刚愎自用,不埋头在文牍主义的办公室里,不以承认错误为耻而勇于改正。公社一举而把所有的职务——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到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公社以它的存在表现了它的活力,以它的行动证实了它的理论。……由于巴黎公社率先领导起社会运动,体现了世界各国工人阶级的愿望。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4~4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巴黎公社虽然不是成熟的政治制度,但它却是工人与其他劳动群众利益和意志的直接体现,它的民主形式,是一种伟大的创造,充分表现出以人身和劳动权为根据的民主权,如何派生并集合公共权利,进而又如何决定、控制其权力的运用。巴黎公社的历史和理论意义在于:它表明劳动群众在提高了素质,特别是文化精神素质的情况下,通过自由的联合,是可以,而且能够选派其代表,并有效地行使公共权利的;作为国家机器的政府、议会、法院、军队、警察等,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事情,而是普通的管理活动,完全可以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巴黎公社以它的经验向未来宣布:社会主义的民主不仅在内容上是可能的,在形式上也是成立的。
而20世纪所建立的以“苏联模式”为典范的初级社会主义制度,却未能依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思路,不仅在内容上没有充分体现民主,在形式上则阻止、干扰了公民以民主权对公共权利机构的控制,甚至出现了公共权利机构自行运用其权力,以致为某些人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提供可趁之机,苏联的解体,就是其恶果累积的必然。而中国当前存在的严重腐败及其可以预见到的可怕后果,也与此密切相关。继承马克思的基本思路,在充实社会主义民主内容的同时,健全其形式,是维护和改革、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惟一途径。
总结20世纪社会主义民主运动与初级民主制的经验教训,从对其中显示的矛盾的分析,以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据、主体、性质、内容为前提,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做一般性探讨。
社会主义民主制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形式,也就是这个权利体系的关系。民主制的主要矛盾,是公民个体的民主权与其派生并集合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矛盾,如何规范并处理民主权与公共权利的矛盾,是民主形式的核心。
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中,根本的权利,是公民的民主权,这是公民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及其决定的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政治表现,也是保证这些权利的必要法权形式。民主权分为两部分,一是仍保留在公民手中的选举权、言论权、结社权、监督权等,它们由公民根据自己利益和意志来行使;二是派生并集合为公共权利,它由相应的机构统一行使其权力。民主的形式主要表现于民主权第二部分的派生并集合为公共权利、公共权利机构的构成及对其权力的制约上。这样说,并不是否认民主权第一部分的作用,而是使这种作用与民主权第二部分的作用统一起来,由此形成健全的民主形式。
公共权利是不可能先于个人权利的,更不能决定个人权利,它只能由个人权利中派生部分权能,集合起来所构成。公共权利是没有主体的,不论议会还是人民代表大会,乃至政府、法院等,都是公共权利的执行机构,是先有个人权利派生其权能形成公共权利,再有行使公共权利的机构。而在这些机构中任职的个人,他们也有和其他公民平等的个人权利,但公共权利并不是他们的个人权利,他们只是行使公共权利的国家机器的构件,行使公共权利是他们的职业。然而,国家机器毕竟不是由物质材料构成的,它的构件是人,这些作为构件的人在行使公共权利,从而对其他非此机器构件的个人形成权力,并制约他人行为的时候,这些机构中的个人的主体性又不能不表现出来。他们只能用自己的思想、言论和行为来行使公共权利,公共权利的权力表现为他们的言论和行为,或者说他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为公共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个人利益和意志的公共权利机构中的个人,特别是其中的负责人,就有可能产生错觉,认为自己就是公共权利的主体,公共权力就是他们个人的权力,他们就会按个人利益和意识来运用公共权力。
这是民主政治的异化,规范、控制、克服这些公共权利机构中个人的职能和言行,就成为民主制的主要课题。这种异化,不仅产生于社会主义民主,也产生于资本主义民主,因而具有一般性。资本主义民主形成以来的二三百年,在这一点上出现过许多矛盾和斗争,其中经验和教训,为比它晚起的的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借鉴,对此应当认真吸取。而社会主义民主从运动到制度化的过程中,也不时遇到这种异化所形成的内在的反民主势力,其成功与失败,就取决于对这种势力的克服上。而这也就是现代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问题。
早在洛克和孟德斯鸠那里,就已经认识到实行民主在形式上要体现公民个体对公共权利的派生与控制。洛克的注意力主要在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利的派生,孟德斯鸠则以“三权分立”的设想,解决了公民个体如何在将其派生的权能集合为公共权利后,以权利机构的相互制约,来保证其按权利主体而不是按在机构中任职者的意志来运用权力。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行为,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三权分立”或权力制衡的原则,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一直被坚持,并成为其克服来自公共权利机构中某些个人滥用权力行为的依据。
社会主义民主在主体、性质和内容上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但也只是民主主体的扩展及其性质和内容上的进步,是民主精神的充分体现,并不是在形式上取消权力制衡原则,而是要更为切实地贯彻这一原则。原苏联和中国的一些论著,片面地将“三权分立”说成是资产阶级的,以此作为拒绝权力制衡的理由。这些论著也承认,社会主义必须有民主,甚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但除了空泛地讲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充分的”、“彻底的”民主之外,既不论证其主体、性质和内容,更在形式上排斥作为民主权主体的公民个人对公共权利机构的派生和控制、监督,又拒绝这些机构间的权力制衡。这样,民主在哪里?
社会主义民主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20世纪以武装革命夺取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一开始就建立完善的民主制,而只能建立初级的民主制,它在内容和形式上有缺陷,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不在是否有缺陷,而在是否承认缺陷,是否能在发展中不断地克服这些缺陷。如果说在夺取政权之初,还不得不保留行政集权体制,公共权利还带有浓重的国家权利成分,还不能全面展开民主形式的话,那么,当革命政权已经巩固之后,社会主义革命的首要任务,就是克服公共权利中的国家权利成分,落实民主的形式,由此保证民主内容的实现。“苏联模式”的主要缺陷,不在于它曾在短期内采取了行政集权体制,而在于它以这个体制排斥民主形式,并称这个体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这个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不受制约,并且永远不想受制约,因此,也就会想出各种理由来反对落实民主的形式。
“苏联模式”的失败,从反面证明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重要,社会主义运动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必须把落实、健全民主形式,作为重要的环节。
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根本,在于实现民主的内容,首先要做的,就是落实公民的民主权利。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规定,更要以切实的制度和机制保证民主权利派生和集合为公共权利,进而规定这些公共权利之间的关系,选举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负责人,公民以其民主权中的言论权、结社权、集合权等监督公共权利机构对其权力的运用,对那些渎职、失职和以权谋私者依法予以批评制裁。总体说,应包括这样的一般性环节:
一、通过普选权,选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是公民个人民主权中选举权的派生与集合,代表公民行使其民主权所派生于公共权利的各种权能。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权的行使机构,它选举由立法权派生的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权等机构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是分层次的,依国家领土和人口的数量而分不同层次,但都要分为全国和地方两大层次,大的国家其地方的层次要多一些,如省、市、县,而小的国家则少些。不论哪一层次的人民代表,都应由该层次的全体公民普选产生。
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权的行使机构,按其层次立法并决定重大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公共事务。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宪法乃至各全国性法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地方性的重大政治、经济公共事务。
三、人民代表大会应设常务机构,常务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务应是专任的。该常务机构负责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保持与人民代表的联系。
四、立法权是公共权利的核心权利,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权并不是与立法权“分立”的,而是由其派生的,是立法权的展开与具体化。因此,这些机构的负责人也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权行使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也可采取由公民直接选举方式产生。
五、行使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权的各机构,是没有隶属关系的,但要由法律规定其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些机构都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六、公民以其民主权中的言论权、结社权、集会权来表示对公共事务的意见,监督、批评公共权利机构。任何公共权利机构及个人、团体,都无权剥夺公民的这些民主权利,也不能干扰其权力的合法运用。
上述六条,只是从一般意义上对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规定,在不同的国度和时期,还应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规定。
六、 主要矛盾:公民个人民主权与
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矛盾民主制并不是“天堂”,而是在工业文明中生存和发展的人必要的政治关系与制度。民主制并没有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但民主制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在性质、内容、形式上有其特殊性。以对民主的根据、主体、性质、内容、形式的规定为前提,分析20世纪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及其制度化过程的矛盾,参照资本主义民主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对社会主义民主制主要矛盾的认识,这就是公民个人民主权与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矛盾。其中,公民个人民主权是主要方面,公共权利行使机构是次要方面。
从一般意义上说,公民个人民主权与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矛盾,在资本主义民主中也是存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此也是相当关注的。但资本主义民主因其性质和内容、形式的特殊,公民个人民主权与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矛盾却没有在其中成为主要矛盾,其主要矛盾先是因财产所有权限制而区分的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权利不平等的矛盾,实行普选制以后,则是公民中两大社会阶级之间虽有民主权之形式上平等但在内容上不平等的矛盾。这些矛盾也要表现于公民个人民主权与公共权利行使机构之间的矛盾,因此,资本主义民主中公民个人民主权与公共权利行使机构之间的矛盾往往很是突出,但它却不是主要矛盾。虽然如此,对资本主义民主中的主要矛盾及其在公民个人民主权与公共权利行使机构之间矛盾中表现的认识,对于探讨和规定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主要矛盾,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与资本主义民主不同,社会主义民主在起点上就解除了对公民财产、性别、种族的各种限制,因此其公民的个人民主权是平等的。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二者的内在统一,消灭了阶级对立,保证了社会主义民主制中公民个人民主权的形式与内容的平等,从而也就使得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不表现为阶级矛盾,也不成为民主制的主要矛盾。并不是说社会主义民主中不存在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依然会存在,有时也很尖锐,还会表现出地区、社团、党派之间的矛盾,但它不再是主要矛盾,而是从属于主要矛盾的,对这些矛盾的认识和解决,也要围绕对主要矛盾的认识与解决。
从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论,在公民个人民主权与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矛盾中,主要矛盾方面应在公民个人民主权这一方面,因为公民是民主权的主体,公共权利只是民主权的部分权能的派生与集合,行使公共权利的机构只是一个机构,只能是从属于权利主体,由权利主体使用的工具。然而,这个工具不是锄头、扳手、车床、汽车之类由物质资料制造的,而是由活生生的人所构成的,虽然构成这件工具的人数不多,但他们也都有个人的利益和意识。他们是用自己的思想和言行来履行自己的职责,运用公共权利所产生的权力,由此决定、控制、管理公共事务,调节公民之间、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关系。也就是说,他们是以社会总体的“代表”身份,来运用公共权利的权力的,在这一点上,他们似乎有着绝对的优势。更为重要的,公共权利机构要经手公共价值和公共财产的提取、占有、分割、使用。这样,在公共权利机构中任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其负责人,就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并以渎职、失职的行为,损害公共事务,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当这种行为日积月累得不到应有的克服,甚至使在公共权利机构任职者中这类人形成团伙,构成强大社会势力时,他们就会将其把持的机构,变成其个人和小集团的工具,不仅与公民个人相对立,而且会剥夺、削弱公民的民主权。本来处于矛盾次要方面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因其内在的质变,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到这时,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也将随之改变。
马克思在创立其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时,就已经预见到因保留国家机器,而会引发的“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危险,而这种危险,就来自国家机器本身。恩格斯展开马克思的观点写道:

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恩格斯:《〈法兰西内战〉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这一点,对于夺取政权后的社会主义势力来说至关重要。要确立并巩固社会主义势力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就要保留并掌握国家机器,但如果对这架机器不从根本上加以改造,那么,它就有可能“祸害”社会主义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担忧和警告,在列宁和毛泽东那里曾予以重视,并努力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公仆变主人”现象的发生。但由于具体的历史条件,他们都未能以健全的民主制度来解除这种危险,以致公共权利行使机构没有得到公民个人民主权的有效制约,而且这些机构又因保有旧的国家机构的成分,而在不断地强化其官僚主义的机制与作风,这就为从其中滋生新的反民主势力提供了条件。这股反民主势力在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情况下,迅速地膨胀,就像癌细胞那样扩散于全部机构。这样,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反对民主,就为反民主势力的存在和扩展所必需。它利用其对公共权利机构的控制,干扰民主进程,削弱乃至排斥公民的个人民主权,以强化公共权利机构为由,强化其势力。
公共权利行使机构,集合了全体公民个人民主权所派生的权能,当它运用这个总体性权能时,就形成巨大的权力。这个权力是任何个体公民无力抵抗的,也是控制、管理、调节公共事务的必要力量。当公民个人民主权可以制约公共权利行使机构时,其权力运用就不可能侵害公民个人利益,而是体现公民个人利益,引导公共事务在符合公民利益的原则下进行,并能保证公共资财的公有性质。然而,当公共权利行使机构被反民主的腐败势力所控制时,其权力的运用就会以这股势力中的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为原则,侵害公民个人利益,并在控制、管理公共事务时谋取私利,侵吞公共资财,变成其个人财产。
因此,当我们说公民个人民主权与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矛盾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主要矛盾时,必须明确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特性。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并不是反对公民民主权的,而是民主权所派生的部分权能集合为公共权利,但是这种集合本身就为公民的民主权制造了一个对立面。如何由民主权主体控制这个集合起来的权能,是民主制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及其表现的民主制的主要矛盾,贯穿于民主制的始终,它甚至在民主运动的组织中就已出现。民主运动的组织虽然还不是国家政权,但它也是一种公共权利的集合体,如果这个集合体被少数个人野心家、投机者所控制,也会从内部分化出一股反民主的势力,对这股势力不能有效、及时地抑制,就有可能导致运动的失败。历史上曾有多次民主运动失败,其原因就在于此。而制度化的民主,由于它已经执掌了国家政权,可以给在其中任职者以更多的利益,所以其变质的危险性也就增大了。
公民个人民主权与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矛盾,是社会主义势力与反社会主义势力这个社会主要矛盾在政治上的表现。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反社会主义势力,有的来自旧的被推翻的统治阶级,这是公开的敌对势力,对它的斗争和抑制,在理论和路线上是容易明确的。但对于来自公共权利机构中那些以权谋私者所组成的反社会主义势力,在理论上的规定就相当困难,他们手中掌握着政治权力,而且是以社会主义的当权者和维护者的面目出现,他们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侵害和破坏,又往往是以各种合法的名义出现的。因此,对它的理论规定也就极其困难,并会受到这股势力以其掌控的权力的封杀。从苏联解体的教训中,我们可以看到:反社会主义势力只有自认为已经强大到可以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才会公开反对社会主义,否则,它还是会以“社会主义”作为掩饰的。而反社会主义势力在政治上的一贯作法,就是压制、削弱公民的个人民主权,同时强化他们控制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权力。这样,也就使民主制的主要矛盾激化并突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预见到这种危险的同时,从巴黎公社的经验中概括出抑制反民主势力的两条重要的措施。恩格斯在概括马克思的相关思想时写道:

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六千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有效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恩格斯:《〈法兰西内战〉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巴黎公社虽然不是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但它所采取的这两条措施,却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点。总结巴黎公社以来一百余年的经验教训,针对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及其制度化中体现的主要矛盾,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认识:
一、不论社会主义民主运动,还是其制度,都有个体权利与总体权利行使机构之间的矛盾。在运动中是参加者个人的权利与组织的领导机构之间的矛盾;在制度中是公民个人民主权与公共权利行使机构之间的矛盾。以制度中的矛盾为典型,构成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矛盾。
二、这个主要矛盾的正常态,就是公民个人民主权对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有效控制,即保证公民个人民主权处于主要矛盾方面。反之,则是异化态,即公共权利行使机构中少数负责人,利用该机构的权力谋取私利,压制和削弱公民个人的民主权,由他们所构成的反民主势力如果占了上风,成为主要矛盾方面,那么,社会主义民主就会发生质变。
三、防止社会主义民主变质的根本,在于强化公民个人的民主权,完善普选制,加强对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控制和监督,以保证公民个人民主权处于主要矛盾方面。
四、简化公共权利机构,明确和公开其运行,克服其残存的国家权利成分和官僚主义作风,破除其职务的特权性和神秘性,使之成为社会职业中的一种,在其中任职者,不过是普通劳动者,并按其劳动的质和量领取与其他职业劳动同等的报酬。克服政治人物的“精英”假象,使真正有能力代表公民意志的公民,以其能力来运用公共权力。
五、强化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完善规范公职人员职责、言行的法律和纪律。
六、公民依其民主权中言论权、结社权、集会权对公共权利行使机构进行监督,并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相当长历史阶段的政治形态,其主要矛盾也将随社会发展而变化。抓住这个主要矛盾,不仅是认识社会主义民主的要害,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为此,应建立必要的机制,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在正常态上的发展。
七、机制:法制与社会舆论
民主的机制是其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也是保证民主在正常态上发展的内在要求与条件。
主权在民的民主制,是系列的权利关系构成的政治制度,其中的权利,不论是公民个人的民主权,还是其派生并集合的各公共权利,以及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关系,都是由法律规定和规范的。法律的制定和落实,就是法制,也是民主制的主要机制。法制所能涉及的,是权利的规定及其关系的规范,并依法对违背规定和规范的行为予以制裁处理。但民主还会涉及道德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往往不能从法制加以解决,因此必须依靠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公民依其言论权、结社权、集会权、批评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对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公开监督,并对各种公共事务发表见解的必要途径。社会舆论是法制的必要补充,并围绕法制而成为民主的重要机制。
法制和社会舆论作为民主的机制,在资本主义民主中已得到证明。资产阶级思想家早在启蒙运动中就在探讨民主的机制问题,资本主义民主运动制度化以后,其法制和舆论也在不断地发挥机制的作用。我们在明确社会主义民主性质、内容、形式上的特殊性的前提下,完全可以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并借鉴资本主义民主的机制。然而,社会主义民主毕竟是比资本主义民主更为进步和彻底的民主,因此,它的机制不可能只是照搬资本主义民主机制,而是要在更高层次上创新。
法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机制,是一个以立法权为核心的系统,其基本在于立法,以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并明确由公民个体民主权派生和集合公共权利的原则与机制,进而规定各公共权利,规范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关系。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依法运用其权力,决定、推行、管理公共事务,协调和处理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既是民主权的主体,又是遵从法制的义务人,按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事,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服从公共权利机构的管理与协调。这样,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就以法制为内在机制而展开,并由法制而制约。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依法制系统得以贯彻。在法制系统中,公民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内在统一,并对从民主权派生集合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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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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