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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有制主体地位失落,如何坚持和巩固基本经济制度

作者:李炳炎来源:红色文化网日期:2013-05-02 点击:

面对公有制主体地位失落,如何坚持和巩固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和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对策思考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李炳炎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所占比例已不足50%,其主体地位已不复存在。面对这一现实,下一步怎么办?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全面正确认识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重要性

党的十五大报告已明确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优势,这种优势不单指量的优势,更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为了使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成为人们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建议一要大力宣传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重要意义,二要大力批判和抵制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错误思潮。

1.大力宣传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重要性

洋务运动以来近一个世纪的历史证明,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行不通。中国发挥公有制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优越性,才能走向共同富裕。只有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主导地位,我们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收入分配关系,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而只有公有制贯彻的按劳分配方式在全社会的分配关系领域占主导地位,才能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主义分配公平,真正保证社会有购买力的总需求与有效的产品总供给实现基本平衡,避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固有的经济危机。我们的报刊要像宣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一样宣传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责任,以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

2.抵制、批评和澄清各种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错误观点

是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关系到我党我国今后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大是大非问题。既然我们今后的方向已明确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那么,就十分有必要批评一段时间以来出现的各种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错误观点。在这个问题上,当前学术理论界存在下列几种颇有代表性的有影响的错误观点,不得不加以澄清。

一曰:公有制为主体“可以逐渐淡出”,主张先以“主导”取代“主体”。

今年5月10日出版的《改革内参》(观察版)发表文章《以公有制为主导,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个提法,“是一个过渡性提法,旧体制的思维方法还明显存在,传统的社会主义残余痕迹并没有彻底清除”;“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提法已经明显滞后,不符合实际需要了”,“公有制为主体已经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公有制企业很难搞好,竞争不过非公有制企业”,“这个提法已经成为一些地方、一些人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压力和疑虑了。他们很害怕这个提法成为一把双刃剑掉到自己头上”。“不如把‘公有制为主体’这六个字改为‘公有制为主导’”,“这可以管好多年”,“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坚持公有、私有并存就可以了”,“如果短时间不能改,可以逐渐淡出”。“我们国家的《宪法》已经修改多次了”,“现在的提法完全可以修改”,“修改是必要的、必然的”,“在理论上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这种观点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企图通过“淡出”搞渐进式私有化,目的是取消公有制,建立私有制。

二曰:股份制等于公有制,主张以“股份制为主体”取代公有制为主体。

2006年11月27日的《北京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坚持改革应正确界定三个概念》的署名文章。该文章中写道:“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移位,即从国家所有制移位到股份制”,股份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股份制一方面是社会所有制,另一方面又是在公有制基础上个人所有制,股份制将二者结合起来。我们党将股份制定性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既解决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又确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形式。这样,改革中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也就明确了。”意思是改革要以股份制为主体。判别这种观点的错误,首先必须正确理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一句话:“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使”在这里的意思是“要使”,就是有待研究探索的问题,并不是文章作者所说的“定性为”、“确定了”、已“最终确定”的涵义。怎样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尚是一个有待研究的课题。结论尚未出来。这是因为,如果简单地将股份制等于公有制,那有悖于常理。如果是这样,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股份制,就等于公有制,就等于资本主义也是社会主义了吗?

其实,股份制这一概念,与市场经济、自然经济等概念一样,属于“生产形式”(即生产力组织形式)的范畴,而不属于公有制、私有制等社会经济形式的范畴。有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同样会有社会主义的股份制。社会主义的股份制是什么?这正是我们需要探索的问题,中央文件中的要“使”的提法,正是这个含义。看起来,作者存在误解。

三曰:“重建个人所有制”等于重建私有制。

《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发表了谢韬、辛子陵的《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一文,谢韬、辛子陵认为,“列宁、斯大林,包括我们的毛泽东主席,在革命取得成功后,忽视马克思关于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句最重要的话,把公有制异化为政府所有制,实际上变成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剥夺,这是前苏联、东欧与改革前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失败的理论根源。” “在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才是正确的,才是马克思主义的真经,才是社会主义的正路。倒是列宁、斯大林和晚年毛泽东的论著中,特别是在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问题上,有许多违反马克思主义的东西。起码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根本问题上,他们是彻底地错了,被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性失败证明错了。”“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路线和总政策。”该文还说:“毛泽东同志在民主革命时期,提出来的政纲是‘打土豪,分田地’。第一步是没收地主的土地,第二步是将土地分给少地、无地的农民。”问题出在“把分给农民的土地又收回来,打破了农民建立个人所有制,发财致富的梦想”。他们明确主张土地私有化。文章明目张胆地将马克思关于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观点,歪曲为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走资本主义道路。

四曰:应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

《南方周末》2007年5月17日发表了超然的文章《搞清楚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文章介绍了一些人新近提出的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例如,“普遍幸福社会主义”、“人民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社会主义”、“间接公有制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等等。这些形形色色的反科学社会主义的观点,其共同点是否定公有制为主体,否定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决定性作用,试图抽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使社会主义不成为社会主义。

五曰:主张用“二次分配”取代公有制为主体。

例如,有人说:“收益权就是最终所有权”,“第一位的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第二位才是社会主义的间接公有制和直接公有制。前者是原生的,后者则是派生的”。“现在传统所有制的作用和意义正在不断削弱和瓦解。新型所有制无须以占有权为其存在条件”。“所有制问题的实质,不在占有,而在分配”。[1]这是马克思早就批评过的分配决定论。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产品分配。生产关系(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这些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并没有过时。恰恰正在作为规律起作用。

这种种错误观点,不仅出现于主流学者的言论、文章,而且也影响了天真的青年学者的研究思路,被引导往错误方向发展。例如,有的青年学者提出以“混合所有制”取代公有制为主体,“确立混合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所谓混合所有制,主要是指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混合,其中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持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由上述点评可见,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中否定公有制为主体,从而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已形成一种值得关注的错误思潮并严重威胁公有制的生存。

二、转变下一步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思路

1.发展与巩固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我国的国有经济的数量底限既不能以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化的“国际经验”为依据,也不能凭主观好恶为尺度。从质对量的规定性看,国企的经济比例要以能否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和充当社会稳定盘的要求、是否影响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质为准绳。为了保持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它占GDP的40%左右为宜,底线不应突破35%。关于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问题,我们绝不能再走私有化的老路子。第一种思路是建立国有独资公司,无论如何改,它们仍是国有企业。第二种思路则成立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企业,虽然引进了民间资本,但仍保持国有企业的性质。这两种我们都可称为国有企业。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国有企业,都有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参与其中,纯粹的国有企业很少,只要国有资本占绝对控股的地位,就可称之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基本界限就是国有股是否超过50%,超过50%就是国有企业,在50%以下就是非国有企业,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在国有资本需要退出的国企中,可以考虑将其改造成工人所有制的股份制公司。[2]“工人股份制”是在实行自主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工人在生产中居于主体地位,是工人支配资本,而不是资本雇佣劳动。同时,它的企业形式是股份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这样公有制就和市场经济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了。只有这样的股份制,才是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工人阶级通过集体持大股而占有资本,成为即是劳动者又是资产所有者的公民,取得劳动收入和资产收入,提高收入水平。

2.清算和回收流失的国有资产

对于已经“改制”过的国有企业,要依法划清公私财产界限,清查并收回非法流失的公有资产。由于一段时间以来的国有企业“改制”是地方政府推动的,责任不能完全由企业的当事人承担,因此,这类由公变私的新私营企业的企业主,只要在限定时间内,依法退还在“改制”过程中非法侵占的公有资产,除确实违法乱纪者之外,实践证明有管理能力而职工群众又信任的,可以重新登记注册,留在企业继续工作。清查后,因企业主个人资本数额较小,企业实际上是公有资本占大头,企业应转为公有资本控股企业;这类企业中确有管理能力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可以在重新登记的条件下,允许继续留在企业承担合适的管理工作。

3.慎重对待垄断国有企业的改革

针对目前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情况,一些学者指责垄断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过高,要求打破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甚至有人提出了私有化的改革方案。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主要是由行业特有的性质所决定的。诚然,当前的确出现了部分垄断行业效率不高、服务质量不好等问题,而部分垄断行业的部分人员的收入又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使社会公众的心理产生了较大的不平衡。但我们应理性地对待这些问题,绝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将垄断国有企业私有化就可以解决问题。当前应采取的措施是:一要规范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秩序,绝不允许出现乱分企业利润的情况出现,以防止出现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二要将垄断国企所获得的垄断利润全部上交国库,只允许保留适当的比例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三、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1.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隶属于全国和各地人民代表大会

按现行体制,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它是国务院的一个直属单位。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应该归属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资委归属于全国人大有以下理由:一是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利益的最高代表,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因而也是全国人民公有资产利益的代表;二是全国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及收益的分配会更加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三是全国人大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人民的利益;四是将国资委归属全国人大更有利于全国人民对国有资产的运作进行有效监督。

这样,当国资委隶属全国人大以后,各级地方国资委在管理体制上就可以采取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归口管理,同时在接受上级国资委管理的模式。[3]

2.加强广大职工在国有企业管理与监督中的作用

国有企业职工拥有参与对企业资产的所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能够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有着重要的意义。职工应该更多的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他们作为主人翁的巨大作用。因此,必须完善现行的《公司法》,从经济、法律制度上确保企业职工参与国有企业的管理与监督活动。一是必须规定每个企业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二是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必须要保证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的主导地位,提高职工代表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三是把《公司法》中关于出资者委派董事与职代会民主推荐、民主推选职工代表,然后由董事会聘任经理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产生方式结合起来,否则就不会有职工以主人身份参加企业治理的地位保证与实现。

3.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考核标准,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理人队伍

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评价标准,这样有利于加强对国有企业经理人经营行为的管理和引导,促使他们更好地行使经营权以壮大发展国有经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经营难度不同,在评价时有所区别,评价标准要建立在国内、国际同行业横向间比较的基础上,把宏观经济环境对企业经营影响的因素考虑进去。只要有了一套健全科学的评价标准,就能为奖惩经营者提供客观依据。国有资产经营绩效的评价指标可分为社会性指标和经济性指标两大类。社会性指标主要考察国有资产运营结果的“公共服务性”,而非盈利性;经济性指标主要是考核国有资产的盈利性和效益性,从而判断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状况和水平。

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理人队伍是搞好搞活国有经济的重要环节。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往往忽视了对经理人队伍的建设培养。而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则证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的整体素质往往在企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今后国有企业应向社会招募更多的优秀专业人才,并有计划的培育思想道德素质好、视野开阔的管理层接班人。

四、加快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二个飞跃”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业生产力得到了大发展,解决了了中国绝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这被邓小平成为农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一个飞跃”。但中国农村的长远发展还是要依靠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来实现,实行农业的集约化经营,这就是实现“第二个飞跃”。邓小平早就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4]随着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近30年的实践,我国的农业农村发展已到了停滞不前的地步。这需要我们壮大集体经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释放农业生产发展的潜在生产力,实现农业的“第二个飞跃”。

加快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二个飞跃”,可以先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把分散的脓民集合和组织起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名扬全国的华西村、南街村等一批实现了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小康村,无一不是依靠强大的农村集体经济作后盾。这些比较标准的农村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区域性农村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其最本质的规定性是“共同所有、集体经营、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集体经济能够有效地推动共同富裕的道理,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使他们联合起来,形成更多的、更为广泛的集体经济,再通过集体经济自身的不断积累,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

二是要大力提倡将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第二个飞跃”也离不开股份合作经济的广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主要包括农户之间的合作(横向一体化) 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农村合作组织加公司这样的合作(纵向一体化)。合作化经营是广大农户联合起来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形式,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最佳途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产物。从 20世纪 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农村的发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统”的层次上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许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突破原有社区的界限和地缘、亲缘关系,围绕某一生产经营或服务项目而组成。从国外农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专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劳动者的联合,已成为最普遍的组织形式。因此,在农村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建立新的集体经济过程中,应将股份合作制作为新的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1]参见前引超然文章。

[2]具体请参阅李炳炎:《中国企改新谭》[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年11月第一版,第10章。

[3]参见张兴茂:《中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第227页。

[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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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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