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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新自由主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对立

作者:周新城来源:红色文化网日期:2013-05-02 点击:

新自由主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对立
新自由主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对立
中国人民大学 周新城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决批判新自由主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要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需要指出的是,并非任何社会都可以形成和谐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在阶级压迫、阶级剥削的社会制度下,社会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这种矛盾具有对抗性,它只能通过激烈的阶级斗争和冲突来解决,希冀在这样的社会里构建和谐社会,那必然是缘木求鱼。统治阶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缓和阶级矛盾,但绝不可能形成阶级之间和谐相处的局面。马克思、恩格斯把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视作未来和谐社会的根本条件。很明显,只有在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才能形成和谐的关系,才有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因为非对抗性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民主的方法、讨论和协商的方法,通过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得到解决。在目前历史条件下,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所以,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论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
在我国,全国解放以后,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大规模阶级斗争已经过去,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对抗性矛盾已经不占主导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但大量的、主要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而从性质上说,属于非对抗性矛盾。在人民内部矛盾是主要矛盾的我国,已经具备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所以,胡锦涛同志不是一般地谈论和谐社会问题,而是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把和谐社会同社会主义制度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我们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制度抽象地讨论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关系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出现。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只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它要成为现实,还需要通过我们艰苦的工作,不断解决出现的矛盾,同各种不和谐因素进行斗争。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迫切任务是,必须排除新自由主义的干扰,清除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新自由主义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不和谐因素之一,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对立的。新自由主义,作为反映国际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世界性思潮,集中表现在美国极力倡导的“华盛顿共识”上,它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私有化、自由化、非调控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推销新自由主义及其政策,目的是把社会主义制度演变成为资本主义制度,在他们手里,新自由主义不过是“和平演变”的工具。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着重清理已有的思想理论体系,同时提出要学习、借鉴世界各国的优秀文明成果,包括西方经济学中的有益内容,在此背景下,新自由主义逐步传入国内。国内有的学者把新自由主义当作灵丹妙药,主张用新自由主义那一套来指导我国的改革。新自由主义一度成为“显学”,占领了我国大学的讲坛。不可否认,新自由主义已经对我国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同新自由主义作坚决的斗争。
二、新自由主义主张私有化,势必会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所有者。“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同样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公有的土地、公有的工厂等进行劳动。”这就排除了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的可能,从而为消灭压迫、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进而为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奠定了基础。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条件。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而且发展又不平衡的状况,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而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是毫不动摇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有计划地利用外资,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都是服从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个总要求的。”“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我国的改革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开展的。这一点,既是我国社会制度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新自由主义的核心则是反对和攻击公有制,主张私有化,这就从根本上破坏了社会和谐的基础。全面体现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华盛顿共识”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国有企业实施私有化”。一度对我国理论界、学术界颇有影响的新自由主义分子张五常公开叫嚷:“私有制是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私有产权是真正的市场的先决条件”,“共产制度迟早会瓦解”,唯一的出路是“走私有化道路”,而且断定“中国会逐渐改变而成为一个类似私产的体制”。我国一些经济学家深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也希望中国的改革按照私有化的方向发展。有人公开宣布:“人间正道私有化”,喊出“私有制万岁”的口号。如果按照新自由主义的主张去做,用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必然出现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现象,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里,大多数人则丧失生产资料,沦为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必然出现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对抗性矛盾,社会和谐的根基就遭到了破坏。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主张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南辕北辙的。
三、新自由主义鼓吹极端个人主义,势必会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要正确处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之相互协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与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社会主义还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不是生活第一需要,因而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个人利益。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工业与农业之间的本质差别还没有消灭的情况下,人们之间的具体利益还是有差别的。我们必须重视并保护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但是公有制决定了除个人利益之外,还存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要求三者利益兼顾,不能只顾一头。当三者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这样,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才是协调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是实行按要素分配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由于受到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按这一原则来处理利益关系。邓小平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多种利益的相互关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就有可能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就有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如果违反统筹兼顾的原则,片面地追求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忽视其他方面的利益,势必加剧利益矛盾,使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尖锐化,甚至导致对抗和冲突,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前提是“经济人假设”,即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每一个人都在追逐个人的私利。新自由主义认为,个人的自由权利、个人的利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的。他们鼓吹极端个人主义,主张“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认为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违反人的本性的、不合理的事情。他们甚至公开反对公平,提出“当公平取代了自由的时候,人们所有的自由权利都将处于危险之中。”“自由比平等更重要,试图实现平等就可能危及自由。”他们明确反对“以经济再分配的手段来增进穷人的自由”,反对政府的福利开支,反对工会维护工人利益的斗争,提出“不能为了公平牺牲效率”。从理论上讲,“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经济人假设”,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荒谬命题;从实践上说,按照经济人假设来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人人都只顾自己的个人利益,那么,人与人之间必然形成一种对抗关系。例如,在被新自由主义者誉为最合理的、永恒的社会制度的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追逐最大限度利润,必然要尽可能多地榨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阶级对抗是不可避免的。显然,鼓吹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那是不可能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更不可能建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实行新自由主义那一套主张,就从根本上破坏了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
四、新自由主义反对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势必会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
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政局稳定、社会安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从政治上说,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政局保持稳定、社会保持安定的根本保证。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在一起,保持政局的稳定,保证我国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肯定会天下大乱,四分五裂。历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同样,“要争取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人民民主专政不行”。必须一方面对人民群众实行最广泛的民主,另一方面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教训表明,一旦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取消无产阶级专政,蓄意夺取政权的敌对势力就会乘机制造动乱,各派政治力量纷争不休,整个社会陷入混乱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就荡然无存。
新自由主义标榜捍卫个人的自由权利,打出“民主”、“自由”的旗帜,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是“通往奴役之路”。在政治上,他们集中攻击的就是共产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他们主张实行西方国家的以议会民主、三权分立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这一套主张,在我国一度甚嚣尘上,2003年的所谓“民间修宪”就是一个例证。然而一旦按照新自由主义的主张去做,社会主义制度就会被推翻,政局就会动荡不安,国家就会四分五裂,这同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愿望是背道而驰的。
五、新自由主义主张指导思想多元化,势必会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
任何一个社会,在意识形态领域,总是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思想处于指导地位,也就是说,指导思想总是一元化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掌握国家政权和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共产党,理所当然地要把反映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不可否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国际形势和国内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社会上出现非无产阶级思想是不可避免的,但就指导思想来说,不能、也不应该多元化,更不允许它们取代马克思主义成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始终占居指导地位,在建党立国的基本原则问题上统一思想,在此前提下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这就构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
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后果极其严重。由于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着强烈的反作用,各个阶级都抓意识形态,都力图按照自己的面貌改造世界。对社会主义思想体系的任何轻视和脱离,都意味着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加强。如果我们在指导思想上不坚持马克思主义,而搞什么多元化,客观上就是支持和放纵资产阶级思想的蔓延,势必造成人心大乱、天下大乱,给党和国家带来灾难,破坏社会和谐的思想基础。苏联的政治动乱就是从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开始的,这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之所以会瓦解,具有光荣斗争历史的苏联共产党之所以会失去政权并顷刻瓦解,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助的关系之所以迅速为阶级压迫和剥削关系所取代,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理论上、思想上出了问题,从赫鲁晓夫丢掉斯大林,到戈尔巴乔夫公开背叛马克思列宁主义,前后经过30多年,指导思想多元化,导致党内思想混乱,思想政治上彻底解除武装,最终导致恢复资本主义制度,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从根本上遭到了破坏。这个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新自由主义在思想领域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仇视马克思主义,要求取消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这方面,张五常最为典型。他公开主张用新自由主义取代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改革的指导思想。1999年,他还为中国的改革开出了一个新自由主义的方案。如果实行这一方案,公有制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必将彻底消失,重新恢复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关系,这哪里还谈得上构建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出现矛盾、而又不断解决矛盾的历史的过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在不断排除各种干扰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当前,新自由主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的障碍,因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从而从根本上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批判新自由主义,肃清它在各个领域的影响,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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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新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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